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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残有哪些规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6:35:39    

关于残疾人的评定标准,可以参照以下规定:

评残的标准条件

一级伤残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意识消失;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不能工作;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明显职业受限;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职业种类受限;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降低;

不能胜任原工作;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断续工作。

残疾评定等级标准划分

一级伤残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二级伤残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三级伤残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四级伤残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面部中度毁容;

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五级伤残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脊柱骨折后遗30度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等。

六级伤残

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度畸形伴根性神经病;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七级伤残

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

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精神残疾类别划分

精神残疾一级

适应行为严重障碍;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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