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7 12:19:09
城管扣车的最长期限为 六十日,即原始期限三十日加上可能延长的三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因此,城管扣车最多可以扣一个月,若情况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总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