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7:08:39
必须仲裁前置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部分社会保险争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因企业自主改制产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纠纷通常不需要仲裁前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由人民政府处理,协商不成或不服处理结果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此外,仲裁前置的情形还包括一些特定类型的民事纠纷,例如当事人双方约定出现纠纷首先通过仲裁解决的合同争议。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必须仲裁前置的案件类型,其他类型的民事纠纷则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是否需要仲裁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