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17:10:38
诋毁商誉是指 经营者为了获得竞争利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这种行为旨在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力,从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商誉是社会公众对市场经营主体名誉的综合性积极评价,是经营者通过长期努力、刻意创造并投入一定的金钱、时间及精力所取得的重要无形财富。
诋毁商誉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包括捏造、散布虚假事实,通过广告、新闻发布会、公开信、声明性公告、对比性广告、组织虚假投诉、唆使谣言等方式进行。
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如果捏造、散布的虚假事实不能与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系,商誉主体的权利便不会受到侵害。
在于败坏对方的商誉,主观心态出于故意,明显具有不正当性。
法律对通过积极劳动获得的商誉给予尊重和保护,对以不正当手段侵犯竞争者商誉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综上所述,诋毁商誉是一种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原则。因此,各国法律都对此类行为予以严格规制,以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