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0 11:58:38
《护士条例》是中国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于2008年1月23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护士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护士是指经过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护士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时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护士执业注册需满足一定的学历、考试和健康标准条件。
护士享有合理的工资待遇、职业发展机会等职业权利,同时也应承担保证患者安全、提供优质服务等的职业义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护士条例》的实施对规范护理行业、提高护理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和护士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