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7 17:30:38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 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到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整个过程的时间长度大约在 3日至30日之间,具体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是否属于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