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0 13:16:08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目的: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定义: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分为专业技术士官和非专业技术士官。
管理原则:士官管理应贯彻依法从严治军方针,依据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作风纪律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编制标准和员额:配备使用士官应严格执行士官编制标准和编制员额的规定。
选取途径:士官可以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
基本条件:
志愿献身国防事业。
能胜任本职工作。
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分级服现役制度:
初级士官最高6年,中级士官最高8年,高级士官可以服现役14年以上。
初级士官、中级士官在本级最高服现役年限内,按照岗位编制规定确定服现役时间。
批准权限: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批准前应当逐级上报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培训和任职:
士官担任除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必须经军事院校培训。
士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应当经相应专业技术培训,并达到规定的技能等级标准。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应当经入伍训练和任职培训。
行政和管理职务:
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相当于班长职务的,由营级单位的主官任免。
士官担任除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由团(旅)级单位的主官任免。
调配使用:
士兵在军、师(旅)、团级单位范围内调动的,由调入和调出单位的共同上一级司令机关批准。